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28财保92号
申请人:江苏庆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小区1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771525104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乡县金山实验学校,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城区金山公园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0828MJE526728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理事长)。
申请人江苏庆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金乡县金山实验学校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申请人江苏庆安建设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庆安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乡县金山实验学校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移等,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不申请或者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庆安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夏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