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庆安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庆安建设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25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庆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2000年11月21日出生,居民身 份证号码320322200011217615,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沛县安国 镇高庄15号。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执行人:**苹,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庆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322民初6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苹、***、***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1522536元及利息、诉讼费、公告费,共计:1676066元。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8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苹、***、***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苹、***、***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苹、***、***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8月23日、2022年8月24日、2022年10月28日、2022年12月15日,本院先后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苹、***、***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等14个银行账户及2个网络资金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从2022年11月28日到2023年11月28日止。申请执行人若需继续查封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书面申请造成解封等不利法律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身承担。 2.本院于2022年12月10日查封了苏C×××**号轿车一辆,查封日期自2022年12月10日至2024年12月10日止。因上述车辆未在本院实际控制范围内,暂无法处置。你方应在上述查封、冻结到期日前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封,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3.未发现被执行人***、***、**苹、***、***有不动产、证券、工商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2022年8月24日,本院向沛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苹、***、***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苹、***、***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2年11月20日,本院通过被执行人***、***、**苹、***、***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苹、***、***法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2年1月18日,因被执行人***、***、**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六、2022年1月18日,因被执行人***、***、**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七、2023年1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苹、***、***的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八、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676066元、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金额待履行时另行计算)。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2021)苏0322民初6180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322民初6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孙 毅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朱 杰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