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华景花木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常州市华景花木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03民初1243号
原告:***,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常州市华景花木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花溪路5幢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72015106F。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常州市华景花木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干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干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干撤诉。
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计1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毛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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