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华景花木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华景花木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南通狼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民初5466号
原告:常州市华景花木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72015106F,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花溪路5幢3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倩倩,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南通狼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南通狼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600MB0385270Q,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工农南路58号。
负责人:成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葵,江苏众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蕾,江苏众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市华景花木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南通狼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南通狼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常州市华景花木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华景花木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华景花木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计285元,由原告常州市华景花木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肖红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戴夕雨
书 记 员 顾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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