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华景花木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华景花木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2民初6878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1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松峰,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华景花木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花溪路5幢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72015106F。
法定代表人:陈国民。
被告:**,男,汉族,1970年2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
原告**与被告常州市华景花木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许愿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赵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