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81民初11605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奥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鸣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阴市奥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州鸣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奥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奥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鸣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9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869元,由原告江阴市奥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云
书记员 陆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