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鸣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2743南通宏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苏州鸣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12民初2743号之一
原告南通宏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鸣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南通宏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宏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宏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2元,减半收取计816元,由原告南通宏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渭清
书记员  汤莉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