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3725号
申请人:苏州鸣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许建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毅,江苏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宏。
被保全人:陈雪松,男,1975年5月1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保全人:王志宏,男,196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高邮新区。
申请人苏州鸣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雪松、王志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鸣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雪松、王志宏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雪松、王志宏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章 勤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丁好好
书 记 员 罗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