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鸣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常州市龙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鸣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执保972号
申请人:常州市龙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龙锦路3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P5M7U9K。
法定代表人:李长龙。
被申请人:苏州鸣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金门路158号(协和大厦)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720089773。
法定代表人:许建峰。
申请人常州市龙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鸣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龙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鸣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龙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妍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