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284号之一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标,江苏预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南通奥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奥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