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奥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284号之一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标,江苏预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南通奥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奥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