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28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标,江苏预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南通奥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72010751D,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奥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提出鉴定申请,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