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奥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478某某与某某、南通奥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6民终14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用名***),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住如皋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荣坤,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皋市九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奥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徐荣坤、南通奥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建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20)苏0682民初8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已将《农民工工资结算表》交与奥建公司,由奥建公司现场主管***签收。而且徐荣坤当庭陈述时也确定奥建公司承诺在2019年年底前支付徐荣坤的工资。因此,徐荣坤的工资应由奥建公司支付。如奥建公司不予支付,也应由南通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通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艺馨佳苑住宅小区项目”后,将劳务部分承包给奥建公司,而奥建公司将其中的C区项目9#、10#、11#、12#、21#、22#、42#楼及主体楼周边后浇带范围内的基础结构及主体一次结构(包括主楼周边后浇带)工程的劳务分包给***,而***没有施工资质(庭审时奥建公司也是认可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所以,徐荣坤的工资应由奥建公司与南通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结合本案,奥建公司承包南通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劳务后,将其中的部分劳务分包给***,而***不具备施工主体资质,因此,如徐荣坤的工资奥建公司不予支付,也应由南通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上诉人徐荣坤辩称,徐荣坤的工资应由***支付,因为徐荣坤是为***打工的,一审中***也承认工资表是他的项目负责人制作确认的,至于南通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由法院审查。 被上诉人奥建公司辩称,奥建公司与徐荣坤无关,没有与徐荣坤直接发生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徐荣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奥建公司立即支付工资67780.34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奥建公司与***签订劳务分包协议一份,约定奥建公司将位于天津市宝坻区的艺馨佳苑住宅小区C区项目9#、10#、11#、12#、21#、22#、42#楼及主楼周边后浇带范围内的基础结构及主体一次结构(包括主楼周边后浇带)工程以劳务分包形式分包给***,***组织各工种劳务班组进行施工;工程结算按实际完成建筑面积和已完工程量计算;主体结构施工至±0.000标高之前奥建公司不给***付款,工人生活费由***自行支付;***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担。合同还就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 ***签订上述协议后,召集徐荣坤至艺馨佳苑住宅小区C区工地从事支模工作,双方约定劳务费用按照面积结算,每平方米29元。此后,经***雇请的工地负责人**与徐荣坤结算,扣除已发放的款项,尚应发放徐荣坤劳务费67780.34元,徐荣坤的农民工工资结算表形成后,经**确认并交予奥建公司员工***收执。2020年1月15日,***出具委托书一份,载明“艺馨佳苑住宅小区项目C区项目***班组工人工资委托项目部代发工人工资,代发要根据各班组的结算单上应得款项发放”。委托书下方载有各班组应得款项,其中包括“22#42#楼木工班组徐荣坤11层以下款项应得款陆万捌仟元整.68000.00”。因至今未收到上述劳务费,徐荣坤提起本案诉讼。 审理中,***述称,***是其曾用名,其以该曾用名签署的案涉劳务分包协议及委托书等。 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所举证据,可以认定徐荣坤为***提供木工劳务,***结欠徐荣坤劳务费67780.34元的事实,***应予偿还。***虽辩称其仅是介绍人、用工主体责任由奥建公司承担及奥建公司承诺支付案涉劳务费等,但对此奥建公司均不予认可,其亦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且***对徐荣坤由其召集、洽谈工资并进行最终结算等事实无异议,故其所辩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徐荣坤主张奥建公司作为发包方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工人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并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徐荣坤欠付的劳务费67780.34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徐荣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甲方奥建公司与乙方***于2018年6月10日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载明:……二、发包方式:甲方将本工程一次结构以劳务分包形式分包给乙方,乙方组织各工种劳务班组进行施工,按照甲方的进度计划要求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前提下完成工程项目的一次结构的施工任务。三、劳务分包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图纸、乙方报价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及下述工作内容):1.基础工程……2.主体工程……3.钢筋工程……4.模板工程……5.混凝土工程……6.脚手架工程……四、双方职责1.甲方职责:(1)甲方委派***负责对乙方全过程的施工管理、联系、沟通、协调工作,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的职责。……2.乙方职责(1)乙方委派***作为现场生产负责人,与甲方人员对接,同时必须按约定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以满足施工要求:技术负责人一名、施工员3名、施工放线人员4名、安全员2名、质量员2名。相应特殊工种人员配备齐全并持证上岗。……(3)乙方必须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标准不低于建设单位第三方测评标准……(4)乙方承包工作内容中含自带施工机械,施工机具及辅材、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①模板施工机械及机具……②钢筋施工机械及机具……③砼施工机械及机具……④乙方自带办公用品及自配职工劳保用品……(5)乙方必须按建设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地方标准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不低于建设单位第三方测评标准,并确保一次结构工程完成后一次性验收合格……(6)乙方必须按甲方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各个节点及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十、其他条款……5.本工程不得转包,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本院认为,徐荣坤由***召集至案涉工地从事劳务,双方约定了劳务费用的结算标准,后经***雇请的工地负责人**与徐荣坤结算,尚欠徐荣坤劳务费67780.34元,***对该结算数额亦无异议,***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承担该劳务费用的给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应当是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虽然奥建公司与***签订名为劳务分包协议,但根据其合同内容看,实为建设工程的非法分包,奥建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参照上述规定,奥建公司应当对***欠付徐荣坤的劳务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奥建公司称已与***结算并支付完毕,但并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即便属实,亦不影响其应对***欠付徐荣坤的劳务工资承担连带责任。***主张南通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亦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南通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案涉工程的关联性及存在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如皋市人民法院(2020)苏0682民初81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如皋市人民法院(2020)苏0682民初81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南通奥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50元,由***与南通奥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3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与南通奥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750元(可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结算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钱 锋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