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23民初1888号之一
原告:钱国良,男,195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东县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洋口港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69112482T
法定代表人:*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东县民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钱国良与被告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钱国良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国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国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93元,由原告钱国良负担。
审判长杨军
人民陪审员管**
人民陪审员杨洋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