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72执174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海陵区鑫源造船厂,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海陵区鑫源造船厂为与被执行人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海事法院(2018)沪72民初42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03623.8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9年7月30日,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付清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8)沪72民初426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彦
审判员*剑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