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如东海蓝化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民终29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卫东,男,196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如东海蓝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卫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女,196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原审第三人:缪佳烨,女,198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原审第三人:***,男,195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原审第三人:***,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原审第三人:熊光辉,男,1960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原审第三人: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洋口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卫东、如东海蓝化工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缪佳烨、***、***、熊光辉、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8)苏0623民初4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754元,减半收取487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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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沙楠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