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垫付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623执347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洋口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卫东。
被执行人:***,男,195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申请执行人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垫付款纠纷一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苏06民终28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已垫付的各项费用1314913.53元,并承担以1314913.53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4.35%计算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377575.62元,执行费16179元。
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0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亦未到庭接受执行谈话,申报财产。
2、2020年1月17日、4月7日,在执行“点对点”、“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2月27日,前往如东县政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及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0年4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2020年5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就本案执行已经采取的各项措施并征求其对本案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且不知晓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1377575.62元和执行费16176元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顾宇
审判员***
审判员周斌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