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6民终28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大虎,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洋口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光辉,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菊,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7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原审被告:缪佳烨,女,198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原审被告:李中兰,女,196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上诉人***、缪克林因与被上诉人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洋公司)、原审被告***、缪佳烨、李中兰垫付款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8)苏0623民初4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缪克林以与亿洋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已另行作出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亿洋公司对我方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亿洋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亿洋公司不是适格主体。在案涉股权收购协议中,亿洋公司是被收购的客体,在案涉协议中既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协议3.5、3.6条系股权转让双方约定的股权价格调整条款,并不是为目标公司设立权利义务的条款,亿洋公司无权据之向我方行使追偿权。二、根据案涉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标的为亿洋公司及其关联公司100%股权,并非仅51%股权。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款金额为533万元,依据亿洋公司主张金额计算公式,从其垫付金额中不仅应减去第一期272万元股权转让款,第二期261万元亦已满足付款条件,应当从垫付金额中减去(缪克林仍享有由熊光辉代持的7.35%股权,其仅同意在垫付金额中减去其按比例应承担的部分)。三、案涉股权收购协议第3.4条约定,与10条船舶相对应的债务,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债转股(实收资本),并不需要转让方承担。一审判决所列由转让方承担的债务中有497500元属于船舶本身的支出,根据第3.4条约定不应由转让方承担。该部分债务不属于第3.5条约定的由转让方承担的债务范围。四、协议约定***、缪克林、***承担共同及互为担保责任。而唐卫东未经***、缪克林同意,向***单独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其行为改变了协议约定的交易模式,共同交易已变更为分别交易,***、缪克林、***无须再承担共同及互为担保责任。五、***与唐卫东关于147万元的借款协议并不真实。其中,用于购买“科霖1号”的67万元借款因该船舶已约定归唐卫东所有,债务已消灭;用于归还戴继承的80万元,因向戴继承所借款项本身用于亿洋公司经营,系亿洋公司债务,***仅为经办人,故与唐卫东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上述147万元“借款”所衍生的股权质押不存在,唐卫东仍应向***支付股权转让款。六、律师代理费不应当计入第3.5条所约定的债务范围。七、尚有四笔应收账款合计1385940元应归***、缪克林所有;转让时有四条船舶未计入资产价值范围,评估净值为212万元,该四条船舶已被亿洋公司转让给他人,亿洋公司应当赔偿***、缪克林212万元,***、缪克林同意在本案中冲减债务金额。八、一审判决引用法律不当,所援引的条文均为原则性规定,并且回避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股权转让法律关系进行评价。
被上诉人亿洋公司辩称:1.亿洋公司的债权人只会向亿洋公司主张债权,因***、缪克林、***未按约定主动清偿债务,导致亿洋公司先行清偿债务。亿洋公司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导致公司净资产减少,公司有权向损害公司利益的转让方即***、缪克林、***进行追偿。一审将案由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调整为“垫付款纠纷”符合事实和法律。2.***、缪克林、***实际向唐卫东转让的股权只有亿洋公司51%的股权,其余49%股权在协议签订时双方同意暂不交割,用作***、缪克林、***向唐卫东借款的担保,由熊光辉代持。属于***的24.5%、***的17.15%股权已经抵算了该二人向唐卫东借款的债务,并从代持人熊光辉名下过户至唐卫东名下。属于缪克林的7.35%股权现仍由熊光辉代持,请求在本案中以该股权抵减***、缪克林、***应承担债务金额,故此申请在一审诉讼请求中减去该股权价值391755元。3.协议第3.4条当中与船舶相关的债务是指对原股东的应付账款,包括***130083.5元、缪佳烨771.96万元、李中兰803万元,该部分应付账款本应为股东投入的资本,因此才约定为债转股(实收资本)。而***、缪克林上诉所列举对外的所谓船舶债务不可实施债转股,不属于3.4条约定范围,应当属于3.5条范围,即应由股权转让方承担。4.案涉《收购股权协议》及补充协议均明确约定转让方共同及互为担保履行《收购股权协议》所有条款,故***、缪克林、***应就转让前应由其负担的债务对亿洋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与唐卫东于2016年12月12日签订了《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向唐卫东借款67万元和80万元,并且明确约定了出借款项的支付时间、付款方式等,借款事实存在,且借款与本案垫付款不具有关联性。6.案涉协议确实未就律师的负担进行约定,但律师的发生均是由于转让方没有按照约定主动清偿债务,且亿洋公司就聘请律师等事项与转让方进行过协商并形成了会议纪要,因此律师费同样属于为转让方垫付的费用,应由转让方承担。7.唐卫东、海蓝公司在二审中出具情况说明,认可将主张垫付款的权利全部让渡给亿洋公司,并且亿洋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取得了唐卫东、海蓝公司的授权。亿洋公司坚持认为其公司是垫付款的权利主体,如果缪克林、***纠缠主体问题,那么唐卫东、海蓝公司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同意将相关债权转让予亿洋公司。
原审被告***、缪佳烨、李中兰未答辩。
亿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缪克林、***、缪佳烨、李中兰连带偿付亿洋公司为其清偿的债务本金合计791263.18元、利息2537.99元(由最后一笔债务清偿日2017年12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4.35%计,暂计算至2018年8月22日,要求计算至***、缪克林、***、缪佳烨、李中兰实际清偿完所有债务之日);两项暂合计为813801.1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缪克林、***、缪佳烨、李中兰承担。一审中,亿洋公司就案外人向其公司主张案涉股权转让前形成、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应由***、缪克林、***、缪佳烨、李中兰承担的债务,增加诉讼请求1453405.35元(283405.35元+10万元+42万元+65万元=1453405.35元)。
一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
一、亿洋公司前后股东出资、转让、股东变更情况
亿洋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前身为南通市宏泰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2日,由缪海霞(后改名为缪佳烨)、缪祝林(后改名为***)各出资280万元、40万元设立,缪祝林(后改名为***)为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船舶修造、钢结构、压力管道焊装等业务。2008年4月,南通市宏泰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仍为***、缪佳烨,2008年6月20日领取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经营地址一直是如东县袁庄镇沿南村一组。2012年7月,经股东会决议,将经营地址变更为江苏省洋口港经济开发区行政大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缪佳烨,***出资的40万元转让给魏国平,股东变成魏国平与缪佳烨。2013年8月,股东魏国平变更为李中兰(***之妻)。2014年9月,亿洋公司将注册资本变更为2000万元,此次增资1680万元,由李中兰认缴760万元,缪佳烨认缴920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出资。
2016年8月29日,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吸收唐卫东、熊光辉为公司股东,同意原股东李中兰将其持有公司80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新吸收股东熊光辉,同意原股东缪佳烨将其持有公司18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新吸收股东熊光辉,原股东缪佳烨将其持有公司102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新吸收股东唐卫东,李中兰、缪佳烨退出公司股东会,由新股东唐卫东、熊光辉组建公司股东会,并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同日,另一份股东会决议免去缪佳烨原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职务,设立董事会,选举唐卫东、熊光辉、朱家骏为董事会成员,免去李中兰原公司监事职务,选举胡小红为公司监事,变更经营范围,增加省内沿海油船运输,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决议唐卫东为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聘任熊光辉为公司经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在股东出资部分,明确为唐卫东以货币认缴注册资本1020万元,其中163.2万元于2004年12月2日缴付、856.8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缴付;熊光辉以货币认缴注册资本980万元,其中156.8万元于2004年12月2日缴付、823.2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缴付。缪佳烨与唐卫东于2016年8月29日签订了1020万元的股权转让合同,缪佳烨与熊光辉于2016年8月29日签订了180万元的股权转让合同,李中兰与熊光辉于2016年8月29日签订了800万元的股权转让合同。2016年9月,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唐卫东,股东变更为唐卫东、熊光辉。
2016年10月31日,公司股东会决议,选举***为公司董事,免去朱家骏董事职务,选举***为公司监事,免去胡小红监事职务。2017年1月9日,股东会决议对股东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修改为为唐卫东以货币认缴注册资本1163万元,其中163.2万元于2004年12月2日缴付、999.8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缴付;熊光辉以货币认缴注册资本837万元,其中156.8万元于2004年12月2日缴付、680.2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缴付。唐卫东与熊光辉的出资比例由原来的51%:49%变成58.15%:41.85%。2017年12月25日,股东会决议对股东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修改为为唐卫东以货币认缴注册资本1653万元,其中264.48万元于2004年12月2日缴付、1388.52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缴付;熊光辉以货币认缴注册资本347万元,其中55.52万元于2004年12月2日缴付、291.48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缴付。唐卫东与熊光辉的出资比例变成82.65%:17.35%。
2018年1月9日,公司股东会决议免去***公司董事职务,选举陈佩为公司董事。2018年8月1日,股东会决议对股东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修改为为唐卫东以货币认缴注册资本1853万元,其中296.48万元于2004年12月2日缴付、1556.52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缴付;熊光辉以货币认缴注册资本147万元,其中23.52万元于2004年12月2日缴付、123.48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缴付。唐卫东与熊光辉的出资比例变成92.65%:7.35%。
二、案涉纠纷股权转让情况
唐卫东是如东海蓝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海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该公司于2013年4月25日设立。
2016年7月27日,***、***、缪克林、唐卫东、熊光辉五人在如东县海洲大酒店达成关于亿洋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股权改造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对亿洋公司基本概况、股权改造原则、相关工作安排形成了初步意向性方案。
2016年7月12日,评估机构根据亿洋公司提供的资产明细确定了亿洋公司的资产价值为11020921元。
2016年8月24日,唐卫东、海蓝公司作为受让方与转让方***、***、缪克林签订了《如东海蓝化工有限公司收购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全部股权协议》,协议载明:……1.2.1转让方***、***、缪克林代表上述1.1.1-9(不含1.1.6)中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签订本协议,在签订本协议时已获得授权。1.2.2受让方唐卫东/如东海蓝化工有限公司,由如东海蓝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卫东签订本协议……3、转让原则……3.4《资产评估报告书》固定资产-船舶清查评估明细表所列10条船舶(及其所配防污染设备)相对应的非银行贷款类应付款,由股权转让后的亿洋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债转股(实收资本),如有余额,则作为股权转让后的亿洋公司的资本公积,结清该应付款余额。3.5双方同意亿洋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不含1.1.6江苏洋口拖轮有限公司)非银行贷款类的所有负债(含或有负债,不含“3.4”所指应付款)包括但不限于应付工资、欠款(含利息)、未交税费等,不抵减资产价值。此非银行贷款类的所有负债由转让方承担并负责厘清处置到位,与股权转让后的亿洋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无关。3.6双方同意亿洋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不含1.1.6江苏洋口拖轮有限公司)非《资产评估报告书》所列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等(不含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共同组织的前期合同收入)不增加资产价值。此非《资产评估报告书》所列资产由转让方处置,与股权转让后的亿洋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无关。……5标的对价……5.4双方暂定“转让标的”对价为767+200-434=533万元。……7.交易及分割7.1上述先决条件实现后1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上述股权转让对价款的51%,计272万元。该款项汇至亿洋公司。7.2转让方从亿洋公司领取上述股权转让对价款272万元,并承诺根据国家规定的支付程序支付应交税费、应付工资、应付款等。7.3上述股权转让对价款的49%,计261万元,双方同意暂不交割,由双方确定该49%股权对价的第三方持有人后,通过第三方持有人向转让方承诺方式,在上述“6.8”工商变更时同步完成交易并交割。……
2016年8月24日,***、***、缪克林作为甲方,唐卫东作为乙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载明:一、“关于《协议》“7.3”中的“第三方持有人”事项:双方确定为熊光辉代为持有。二、关于甲方向乙方借款事项:甲方为了解决履行《协议》中处置非银行贷款类所有负债的资金困难,以上述熊光辉代为持有的暂未交割股权的对价款261万元作为抵押,向乙方借款261万元,并以10%利率计算支付年息,此261万元的支付与使用从《协议》“7.1”、“7.1”并从《协议》中的违约责任,若未能按约定期限偿还本息,视着熊光辉代为持有的暂未交割股权交割给乙方。乙方同意并在《协议》“6、先决条件”完成后双方另行签订借款合同实施。若甲方取得上述261万元借款仍不能处置相关负债,乙方可以考虑继续出借资金给甲方(连同上述261万元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具体另行协商)。三、***、***、缪克林三人共同及互为担保履行《协议》所有条款事项:***、***、缪克林三人同意以各自实际持有股权包括但不限于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含1.1.6江苏洋口拖轮有限公司)及各自名下的其他个人财产,共同及互为担保履行《协议》所有条款和本补充协议(一)之上述第二款。
2016年12月9日,熊光辉、***、***、缪克林四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确定熊光辉代***持有亿洋公司24.5%股权,熊光辉代***持有亿洋公司17.15%股权,熊光辉代缪克林持有亿洋公司7.35%股权。目前唐卫东实际持有亿洋公司股权92.65%,其中51%的股权是由案涉的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取得,17.15%的股权是通过向***受让取得(两份协议受让的时间是2016年的12月28日受让7.15%,2018年2月13日受让10%,其余24.5%的股权是为***自愿用股权抵债取得的,协议时间是2016年12月12日)。
三、案涉亿洋公司债权债务情况
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属于股权转让方享有的债权共计4201046.87元,分别为:江苏大唐国际吕四发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汇入15万元;江苏龙源振华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汇入36000元;农行外汇户于2016年9月20日销户转入18959元;上海晟敏立速海上应急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汇入6361.62元;广东华尔辰海上风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汇入18000元;海门东灶港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汇入18万元;上海华港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汇入57000元;盐城吉宝斯密特拖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汇入29140元;中国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汇入18000元;中交二航三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汇入16万元;射阳锦程于2017年1月24日汇入17万元;江苏洋口拖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往来还款637586.25元;股权转让方取得的股权转让对价款272万元。
截止到本案起诉日,亿洋公司代***等清偿的债务共计4992310.05元。分别为:
(一)股权转让前属于股权转让方承担的欠发工资及伙食费、保险费

欠发工资及伙食费明细

序号

债务发生时间

类型

债务清偿时间

人员姓名

清偿金额

1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缪佳烨

39640元

2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李中兰

19820元

3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陈永明

18000元

4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徐红梅

18000元

5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郭美君

14040元

6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崔建民

10500元

7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徐玉燕

10500元

8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吴海燕

2万元

9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陶勇

2万元

10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吴文文

11200元

11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陈云

15940元

12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戴风

15940元

13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季海峰

24000元

14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李贵

16720元

15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康贻凤

23380元

16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郑宏程

28000元

17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王海青

22000元

18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汪湧波

24000元

19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康晶

21000元

20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李梅

7000元

21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洪龙江

9000元

22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董相山

15000元

23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王梅红

7500元

24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季群兵

28188.56元

25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康贻建

14048.47元

26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董德平

11500元

27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沈十平

8500元

28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李万风

1万元

29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陆鱼宏

25600元

30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10/8

管德祥

15000元

31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10/28

郑宏程(张嵩转)

28000元

32

2016年5-8月份

工资

2016/11/7

李万凤

23332元

33

2016年3-8月份

工资

2016/11/7

洪龙江

45000元

34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11/10

5人

82496.02元

35

2016年1-8月份

伙食费

2016/9/23

9人

4050元

36

2014年

工资

2016/10/31

冯猛

42500元

37

2015年

工资

2016/10/31

董相山

5000元

38

2015年

工资

2016/11/11

冒乃明

1万元

39

2015年

工资

2016/11/28

朱建

3万元

40

2014年

工资

2016/12/22

顾德英

2000元

41

2015年前

工资

2017/1/26

石明

3万元

42

2015年

工资

2017/1/26

朱建

1万元

43

2015年前

工资

2017年4月

石明

45000元

44

2015年

工资

2017年4月

朱建

1万元

45

2015年前

工资

2017年4月

冯志兵

5万元

46

2015年前

工资

2017年4月

冯志贵

23000元

47

2015年

工资

2017年6月

周维军

3万元

48

2015年

工资

2018/2/24

冯八军

1万元

 

2016.5.7-2016.8.7

保险费

2016/10/8

吴文文

3162元

合计

1007557.05元

(二)股权转让前股权转让方(原股东)承担的债务

项目

债务名称

债务清偿时间

清偿对象

清偿金额

涉***债务

往来款(股权转让金)

2016/9/30

***

20万元

往来款

2016/9/21

***

2万元

往来款

2016/9/27

***

5万元

涉***债务

股权转让金

2016/10/8

***(徐希建)

16万元

股权转让金

2016/9/27

***(徐希建)

1万元

还车贷

2016/10/8

***

1万元

还车贷

2016/11/8

***

1万元

还车贷

2016/12/12

***

1万元

还车贷

2017/1/5

***

1万元

还车贷

2017/2/8

***

1万元

合计

49万元

(三)一审法院(2016)苏0623民初6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亿洋公司归还朱斌借款本金200万元,借期利息32万元,合计232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23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计算的逾期利息;一审法院(2016)苏0623民初6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亿洋公司归还金林借款10万元,借期利息2万元,合计12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1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计算的逾期利息。2017年6月12日,亿洋公司根据上述两份判决书向朱斌支付了260万元,该260万元包括朱斌和金林两个案件的标的额。
(四)股权转让前股权转让方(原股东)应承担的其他债务

序号

债务形成时间

债务名称

债务清偿时间

清偿对象

清偿金额

1

2016年5月

设备库租金

2018/10/14

江苏三友

3万元

2

2016年8月前

检测费

2016/10/18

南通海鸥

10500元

3

2016年8月前

餐费

2016/11/8

苏其兵餐费

2470元

4

2015年前

饭店费用

2016/11/23

龙源饭店

2万元

5

2016年8月前

修理费

2016/11/29

皓轩钢材经营部

5万元

6

2016年8月前

天翔家具店

2016/12/27

天翔家具店

4700元

7

2016年8月初

东灶港

2017/1/13

东灶港公司

169768元

8

2016年8月前

餐费

2017/1/24

龙源饭店

31495元

9

2016年8月前

石油欠款

2017/1/23

川乐石油

17000元

10

2016年8月前

吊装费

2017/1/26

神龙机械

10640元

11

 

股权转让前债务纠纷

2017/2/20

律师费

11000元

2017/5/19

律师费

5万元

2017/5/19

律师费

12000元

2017/11/15

律师费

6000元

12

2016年7月

调增印花税

2017/3/1

印花税

8400元

13

2014.12.5-2016.5.5

修理费

2017/6/18

洋口船厂

79992元

14

2013.5-2014.5

酒款

2017/6/30

酒款

30780元

15

 

审计费

2017/7/31

审计报告

4万元

16

2015年3月

油款

2017/9/27

泰州顺吉

5000元

 

2015年3月

油款

2017/12/25

泰州顺吉

65000元

17

2014-2015年

油款

2017/12/25

法院执行

195000元

合计

894745元

本案立案后亿洋公司代***等清偿的债务共计933405.35元,分别为:1、根据上海海事法院2018年11月1日作出的(2018)沪72民初4264号民事判决,判决亿洋公司向泰州市海陵区鑫源造船厂支付船舶加工费和材料费合计人民币235000元及该款利息(按年利率20%自2015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亿洋公司依照该份生效法律文书,于2018年12月25日向泰州市海陵区鑫源造船厂支付了283405.35元,余款未执行完结。2、根据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的(2018)苏0602民初5943号民事判决,判决***偿还原告徐宝国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0%,自2015年4月1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亿洋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徐宝国通过诉讼保全冻结了亿洋公司账户资金人民币42万元。3、根据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的(2019)苏0602民初1207号民事调解书,亿洋公司根据该调解书于2019年4月28日偿还了陈美借款本金及利息65万元。
四、其他查明的情况
1.2016年9月20日,***、***、缪克林签订了亿洋公司原股东债务清算及责任承担协议,载明:……一、原股东借款总额。原股东借款总额为人民币叁佰柒拾万元整(370万元),其中***经手借款为人民币叁佰贰拾万元整(320万元),***经手借款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万元)。二、原股东承担借款总额各比率。***承担借款总额的50%;***承担借款总额的35%;缪克林承担借款总额的15%。三、其他债务。其他发生的一切债务应由各借款人自行承担一切责任,与亿洋公司无关。四、违约责任。原股东对以上条款不得违约,如违约则无条件退出股份。……
2.2016年9月6日,***、缪克林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唐卫东人民币陆佰叁拾捌万购买浙江科霖1号拖轮,以亿洋等公司49的股权与唐卫东51的股权未付的款作为抵押。2016年9月8日,宁波海事法院(2016)浙72执3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载明:……“科霖1”船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所有……2016年9月8日,宁波海事法院出具“科霖1”轮移交完毕确认书,载明“科霖1”于2016年9月8日移交完毕。2016年9月29日,***,出具了借条和收条各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唐卫东购科霖1号轮的款陆拾柒万元整。利息定期结算。收条载明:今收到唐卫东购科霖1轮款人民币贰佰捌拾叁万元。2017年2月8日,***、唐卫东共同出具了关于明确“科霖1”产权归属的说明,载明:“科霖1”由唐卫东实际出资988万元,现“科霖1”的产权归唐卫东所有。同日,***作为甲方、唐卫东作为乙方签订了“科霖1”船舶交接书,载明双方于2017年2月8日就“科霖1”船的现状进行了交接手续,此后,该船发生的有关责任、费用、风险等均由乙方承担。
3.对于双方协议中3.4条款约定的“船舶相对应的非银行贷款类应付款”,亿洋公司陈述为公司财务账册中反映的公司对股东有其他应付款,具体是***13835000元,缪佳烨7719600元,李中兰803万元,实际是股东买船投入公司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后转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再无需支付该款。***、缪克林认为3.4条款约定的债务均系与船舶相关的债务,应由亿洋公司自行处理,此观点与船舶债务的法律规定并不相符,同时结合该条款中的表述和公司财务反映的实际情况,以及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理解,亿洋公司的陈述与举证更接近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综观双方的举证与质证意见,双方的争议焦点为:1.适格原告是海蓝公司、唐卫东还是亿洋公司?2.缪佳烨、李中兰是否为适格被告,还是第三人?3.亿洋公司对外垫付的791263.18元及增加的诉讼请求1453405.35元,要求***等五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双方争议的问题,分述如下:
1.关于本案适格原告是海蓝公司、唐卫东还是亿洋公司的问题,***、缪克林认为,亿洋公司及关联公司本身是股权收购协议所指向的一个目标公司,亿洋公司本身在这份协议中不享有任何权利,也无需承担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亿洋公司不得依据该协议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也不得以该协议要求***、缪克林、***承担责任,***、缪克林、***因股权纠纷进行结算的主体应当是海蓝公司和唐卫东,而不应当是亿洋公司,当然在其中涉及到亿洋公司的好多财务凭证、资料来源于亿洋公司,但是并不表明亿洋公司就享有权利。此观点看似有一定道理,但协议中明确约定,案涉股权转让之前的亿洋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债权由转让方***、缪克林、***享有,债务由转让方承担。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作为转让方的***、缪克林、***未能按照约定自行清偿其应当承担的债务,而是由股权转让后的亿洋公司清偿了这部分债务,对外承担债务的主体是亿洋公司,现亿洋公司向转让方***、缪克林、***追偿其代为偿还的这部分债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案的适格原告应为亿洋公司,而非唐卫东、海蓝公司。本案立案的案由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但本案实质为亿洋公司基于唐卫东、海蓝公司与***、缪克林、***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向亿洋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缪克林、***追偿其垫付的应当由***、缪克林、***处置的债务费用,故本案案由为垫付款纠纷更为恰当,故予以调整。
2.关于本案缪佳烨、李中兰是否为适格被告,还是第三人的问题,当事人的身份与地位的确定在有些案件中很难绝对界定,本案中的缪佳烨、李中兰本身是母女关系,亿洋公司的前身及在2016年8月底股权调整前,实际是***经营的,后引入缪克林、***。缪佳烨参与部分事务,李中兰纯是挂名股东,海蓝公司、唐卫东作为受让方与转让方***、***、缪克林于2016年8月24日签订的收购股权协议及其庭审中的陈述,明确表明,***、***、缪克林是股权改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中兰、缪佳烨只是名义股东,没有参与会谈和协议签订,更没有任何承诺,而***、***、缪克林则承诺协议中的所有阐述真实并且三人共同及互为担保履行协议所有条款。唐卫东也是以***、***、缪克林为协议对象的,故一审法院认为对缪佳烨、李中兰的诉讼地位到底是被告还是第三人的争议没有实际意义,在实体责任上两人均不应承担责任,既然已将其列为被告,没有再调整为第三人的必要。
3.关于亿洋公司对外垫付的791263.18元及增加的诉讼请求1453405.35元,要求***等五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2016年8月24日,唐卫东、海蓝公司与***、***、缪克林签订的股权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协议条款虽然表述相对晦涩,但总体原则是公司股权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原实际控制人享有与承担,转让后的债权债务由受让方享有与承担。
关于亿洋公司主张的前期垫付款791263.18元,亿洋公司提供了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付款申请单、银行交易回单等证据证明其在本案起诉之前代为清偿的应当由转让方***、缪克林、***清偿的债务总额为4992310.05元,属于转让方***、缪克林、***享有的债权总额为4201046.87元,债权债务差额为791263.18元,但其中有79000元为律师代理费,对于该费用双方在协议中未作明确约定,同时由于对朱斌、金林起诉案件的应诉在相关会议记录中,***、缪克林列席会议,清楚请律师出庭应诉,故对此两案的相关律师代理费61000元予以支持,对其他代理费18000元,亿洋公司虽然支出了该笔费用,但由于我国并未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亿洋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表明应诉相关案件时与相关被告交涉过律师代理问题,故不予支持。故认定在本案立案前亿洋公司代***、缪克林、***偿还的债务差额为773263.18元。对于亿洋公司增加的诉讼请求1453405.35元,根据亿洋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在本案起诉之后实际代偿的金额仅为933405.35元,其余52万元并未实际给付,故支持本案起诉之后亿洋公司已实际垫付的费用金额为933405.35元。两笔合计金额1706668.53元。
对于亿洋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问题,由于双方在协议中并无明确约定,但客观上亿洋公司垫付的理应由***、缪克林、***负担的债务,给亿洋公司的资金周转造成了困难及损失,鉴于垫付时间前后跨度几年,一审法院从实际支付的最后一笔,即2019年4月28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利率4.35%计算。
关于“科霖1”船,***与唐卫东争议的关于***向唐卫东借款的67万元是否包含在唐卫东向***购买“科霖1”船所花费的988万元之中,该笔67万元借款是否消灭,双方各执一词,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该67万元与本案亿洋公司要求***等偿还其垫付款的纠纷没有关联性,故该67万元的分歧在本案中不作处理。***等对涉案债务支出中部分债务的抗辩意见因无相关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据此,一审判决:一、***、缪克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亿洋公司已垫付的各项费用1706668.53元,并承担以1706668.53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4.35%计算的利息。***、缪克林、***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亿洋公司对缪佳烨、李中兰的诉讼请求等。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缪克林提供《南通港吕四港区广汇能源LNG分销转运站项目船舶污水接收处理委托协议书》一份,证明尚有部分应收账款应归***、缪克林,可以抵算本案由***、缪克林承担的债务。
亿洋公司质证意见:该协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协议仅为框架性协议,并未实际履行。
本院认证意见: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缪克林与亿洋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确认以缪克林所有的亿洋公司7.35%股权抵偿案涉欠款,抵款额为391755元或总欠款金额的15%,两者以数额高者为准。亿洋公司向本院申请在案涉款项中进行前述扣除,并表示不再向缪克林主张权利。
唐卫东、海蓝公司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确认亿洋公司提起一审诉讼时取得了唐卫东、海蓝公司的授权,唐卫东、海蓝公司已经将主张垫付款的权利全部让渡给了亿洋公司。对于该情况说明,***抗辩认为,唐卫东、海蓝公司不仅享有股权转让合同中的权利,而且要承担相应义务,故不同意其将权利分割单独转让。
经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案涉的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主体如何确定。2.案涉股权转让的标的物股权范围。3.缪克林、***与***就案涉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4.应当由缪克林、***承担的债务项目和金额应当如何认定。5.是否存在应由缪克林、***享有的债权、财产权以及是否应当在本案中合并处理。
本院认为,亿洋公司向相关债权人履行了债务,该部分债务本应由缪克林、***和***承担,亿洋公司要求其三人返还该公司所垫付款项,具有事实依据。加之唐卫东、海蓝公司也已表示将相关权利转让给亿洋公司,亿洋公司以债权受让人身份也可以取得原告资格。当然,缪克林、***与***作为债务人,有权主张对于原债权人唐卫东和海蓝公司的抗辩。针对争议焦点,具体分析如下:
关于争议焦点1,亿洋公司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缪克林、***享有与承担。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确定了亿洋公司资产金额,但亿洋公司偿付股权转让前债务后财产发生减少,其向***、缪克林、***进行追偿,以弥补后者未依约偿还债务所造成的公司财产损失,具有一定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按***抗辩主张,将转让人承担转让前债务理解为股权价格调整条款,股权受让方唐卫东、海蓝公司是对垫付款项享有权利的当事人,那么唐卫东、海蓝公司也已在二审中出具情况说明,表示确认将相关权利全部让渡给亿洋公司,亿洋公司依据债权转让可以取得追偿垫付款的权利。
***不同意唐卫东、海蓝公司单独转让双务合同中的权利,但我国合同法对双务合同债权转让没有限制性规定,当事人转让双务合同债权并未同时转让债务,并不需要取得债务人同意。***还认为债权转让双方系恶意串通损害债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缪克林的合同权利并不会因债权转让而受到损害,故对其二人不同意债权转让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2,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第4条约定转让标的为亿洋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不含1.1.6江苏洋口拖轮有限公司)100%股权。第7.1条约定满足第6条先决条件后15日内支付转让款的51%,即272万元。第7.3条约定其余49%转让款即261元暂不交割,通过第三方持有人向转让方承诺方式,在工商变更时同步完成交易并交割。补充协议(一)又约定,***、缪克林、***向唐卫东借款261万元,以上述股权转让对价款261万元作为抵押。由此可见,双方约定49%股权由第三人代持,转让款暂不交割。该部分股权转让款给付条件显然需要以借款结算清偿完毕为前提,而双方对于借款仍有争议,借款争议不属本案审查范围,故股权转让对价款261万元在本案中暂无法用以抵偿垫付款。但缪克林与亿洋公司、海蓝公司、唐卫东达成和解协议,将缪克林的7.35%股权用于抵偿案涉欠款,于法不悖,本院照准。因案涉欠款金额的15%低于391755元,确认抵算金额为391755元,对一审判决金额作相应调整。
关于争议焦点3,补充协议(一)第三条明确约定,***、***、缪克林三人同意以各自实际持有股权包括但不限于亿洋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含1.1.6江苏洋口拖轮有限公司)及各自名下的其他个人财产,共同及互为担保履行《协议》所有条款和本补充协议(一)之上述第二款。该条中《协议》即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缪克林在该协议项下承担的偿还垫付款项义务根据上述约定系连带债务,三人就案涉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亿洋公司在二审中表示不再要向缪克林主张权利,即放弃要求缪克林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照准。
关于争议焦点4,***、缪克林承担的债务项目和金额,对于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股权转让前股权转让方(原股东)应承担的其他债务,***、缪克林认为第1、2、5、9、13、16至17项费用,合计497500元,系船舶本身支出,应当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3.4条处理,不应由转让方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股权转让协议第3.4条约定,《资产评估报告书》固定资产-船舶清查评估明细表所列10条船舶(及其所配防污染设备)相对应的非银行贷款类应付款,由股权转让后的亿洋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债转股(实收资本),如有余额,则作为股权转让后的亿洋公司的资本公积,结清该应付款余额。该部分应付款债权人为原股东,其未作出资而以借款方式向公司投入资金购买船舶等,实际是补足出资,因此才有债转股(实收资本)的可能性。而上述497500元债权人是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其债权显然不可能由股权转让双方约定为债转股,因此该部分费用不属于第3.4条所约定的范围,仍属于应由原股东承担的债务范围。
另,一审所判决律师费均系转让前债务所产生的合理衍生费用,且缪克林、***对此知情,由***等转让方承担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5,***在二审中提出有四笔应收账款合计1385940元及四条船舶价款212万元,应在本案中抵偿亿洋公司垫付款。就该部分款项***在一审中未提出主张,双方对于款项是否属实存有争议,为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本案不作合并审理,***可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但因亿洋公司和缪克林一致同意以缪克林应得股权转让款抵偿本案垫付款,且亿洋公司不再向缪克林主张权利,本院对一审判决金额和债务主体作相应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如东县人民法院(2018)苏0623民初45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已垫付的各项费用1314913.53元,并承担以1314913.53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4.35%计算的利息。***、***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维持如东县人民法院(2018)苏0623民初45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对缪佳烨、李中兰的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92元,扣除缪克林负担部分3088元,其余1750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韩兴娟
审判员  沙 楠
审判员  陈燮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