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623民初4700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大虎,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如东海蓝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长沙镇港城村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067603412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菊,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中兰,女,196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第三人:缪佳烨,女,198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上述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沛霖,男,汉族,系第三人李中兰的丈夫,第三人缪佳烨的父亲。
第三人:缪沛霖,男,195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第三人:陆玉明,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第三人:熊光辉,男,1960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第三人: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洋口港经济开发区行政大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69112482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光辉,男,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如东海蓝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蓝公司),第三人李中兰、缪佳烨、缪沛霖、陆玉明、熊光辉、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洋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11日进行了证据交换,后因本案案情复杂,于2018年11月1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4、2019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参加第一次庭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大虎,被告***、海蓝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菊,第三人李中兰、缪佳烨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沛霖,第三人缪沛霖、陆玉明、熊光辉、亿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光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金及应收账款595483元(详见明细表〉;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及第三人缪沛霖、陆玉明原来共同为亿洋公司实际控制人,第三人李中兰、缪佳烨原为亿洋公司股东。2016年8月24日,原告及第三人缪沛霖、陆玉明经李中兰、缪佳烨授权同意,与被告***、如东海蓝化工有限公司订立《如东海蓝化工有限公司收购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全部股权协议》(下称《收购股权协议》双方在《收购股权协议》约定:(1)、股权转让对价计算方式(详见3.3条款)、船舶非银行贷款类债务处置方案(详见3.4条款)、其他非银行货款类债务处置方案(详见3.5条款)、应收账款处置方案(详见3.6条款)、对外投资处置方案(详见3.7条款)。(2)、双方暂定“转让标的”对价为533万元。(3)、受让方先支付对价款的51%,计272万元,对价款另外的49%即261万元,等工商变更登记时同步交割(详见7.3条款)。(4)、双方指定协议纠纷由如东县人民法院裁决(详见9.5条款)。上述协议由第三人熊光辉见证。同日,双方订立《如东海蓝化工有限公司收购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全部股权协议补充协议(一)》(下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确定第三人熊光辉为7.3条款中的“第三方持有人”,并就借款261万元进行了约定。合同订立后,第三人李中兰、缪佳烨根据原告及第三人缪沛霖、陆玉明的指示,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另外,亿洋公司被判决承担《收购股权协议》3.5条款所约定类型的债务,也收取了《收购股权协议》3.6条款所约定的应收款。被告***至今没有向原告及缪沛霖、陆玉明支付《收购股权协议》中约定的款项。目前,原告与第三人缪沛霖、陆玉明约定,按15%的比例享有《收购股权协议》中的债权。原告认为,被告***在受让股权后,应当依约向转让人付款,被告海蓝公司作为共同受让方,应当对被告***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原告作为转让人之一,依法按约定比例享有《收购股权协议》中的债权,特提起诉讼,请贵院支持。
被告***、海蓝公司辩称:一、被告***通过股权转让协议受让的是亿洋公司51%的股权,而非亿洋公司100%股权。1、合同约定情况。2016年8月24日,***、海蓝公司就收购亿洋公司51%的股权与转让方缪沛霖、陆玉明、***签订了《如东海蓝化工有限公司收购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全部股权协议》,该协议第7条7.1约定“上述先决条件实现后1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上述股权转让对价款的51%,计272万元。该款项汇至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7.2约定“转让方从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领取上述股权转让对价款272万元,并承诺根据国家规定的支付程序支付应交税费、应付工资、应付款等”。同日,缪沛霖、陆玉明、***作为甲方,***作为乙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载明:一、“关于《协议》“7.3”中的“第三方持有人”事项:双方确定为熊光辉代为持有。二、关于甲方向乙方借款事项:甲方为了解决履行《协议》中处置非银行贷款类所有负债的资金困难,以上述熊光辉代为持有的暂未交割股权的对价款261万元作为抵押,向乙方借款261万元,并以10%利率计算支付年息,此261万元的支付与使用从《协议》“7.1”、“7.1”并从《协议》中的违约责任,若未能按约定期限偿还本息,视着熊光辉代为持有的暂未交割股权交割给乙方。可见,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是亿洋公司51%的股权,而非亿洋公司100%股权,49%的股权约定由熊光辉代持,且被用作缪沛霖、陆玉明、***向***借款的担保。2、实际履行情况。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亿洋公司工商登记股东缪佳烨、李中兰于2016年8月29日依照约定将51%股权登记至***名下,49%股权变更登记在熊光辉名下。此外,2016年12月9日,熊光辉、缪沛霖、陆玉明、***四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确定熊光辉代缪沛霖持有亿洋公司24.5%股权,熊光辉代陆玉明持有亿洋公司17.15%股权,熊光辉代***持有亿洋公司7.35%股权。3、亿洋公司目前股权结构。目前***实际持有亿洋公司股权92.65%,其中51%的股权是由案涉的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取得,17.15%的股权是通过向陆玉明受让取得(两份协议受让的时间是2016年的12月28日受让7.15%,2018年2月13日受让10%,其余24.5%的股权是为缪沛霖自愿用股权抵债取得的,协议时间是2016年12月12日)。二、按约定应归属于转让方权益的,除了***应支付的272万元外,还有亿洋公司已收回的公司转让前的债权1481406.87元,总计4201406.87元。三、除原告在诉状中自认的应由转让方承担的2841520元公司债务外,亿洋公司还实际承担了股权转让前的公司各项债务共计2150790.05元。截止2018年10月,亿洋公司为清偿股权转让前的债务实际支出4992310.05元,按照约定,转让方对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第三人李中兰、缪佳烨、缪沛霖述称,我们觉得应该按照原告起诉的方案进行分配。对原告的起诉没有意见。67万元也是借款,按照借条的内容应该把我们的股权给我们。
第三人陆玉明述称,我没有什么意见。原告要求分割钱可以跟被告去谈,具体原告要多少钱我没有意见。
第三人熊光辉述称,1、***收购原股东51%股权的资金已经按照合同规定已经远远超过了51%的股权。2、原告要求7.35%的股权并不应该在法庭上要,应该原告自行去问***要。
第三人亿洋公司述称,原告应该跟***协商解决这个7.35%的股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通过庭审举证、质证和审核,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亿洋公司前后股东出资、转让、股东变更情况
亿洋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前身为南通市宏泰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2日,由缪海霞(后改名为缪佳烨)、缪祝林(后改名为缪沛霖)各出资280万元、40万元设立,缪祝林(后改名为缪沛霖)为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船舶修造、钢结构、压力管道焊装等业务。2008年4月,南通市宏泰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仍为缪沛霖、缪佳烨,2008年6月20日领取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缪沛霖,经营地址一直是如东县袁庄镇沿南村一组。2012年7月,经股东会决议,将经营地址变更为江苏省洋口港经济开发区行政大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缪佳烨,缪沛霖出资的40万元转让给魏国平,股东变成魏国平与缪佳烨。2013年8月,股东魏国平变更为李中兰(缪沛霖之妻)。2014年9月,亿洋公司将注册资本变更为2000万元,此次增资1680万元,由李中兰认缴760万元,缪佳烨认缴920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出资。
2016年8月29日,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吸收***、熊光辉为公司股东,同意原股东李中兰将其持有公司80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新吸收股东熊光辉,同意原股东缪佳烨将其持有公司18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新吸收股东熊光辉,原股东缪佳烨将其持有公司102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新吸收股东***,李中兰、缪佳烨退出公司股东会,由新股东***、熊光辉组建公司股东会,并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同日,另一份股东会决议免去缪佳烨原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职务,设立董事会,选举***、熊光辉、朱家骏为董事会成员,免去李中兰原公司监事职务,选举胡小红为公司监事,变更经营范围,增加省内沿海油船运输,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决议***为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聘任熊光辉为公司经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在股东出资部分,明确为***以货币认缴注册资本1020万元,其中163.2万元于2004年12月2日缴付、856.8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缴付;熊光辉以货币认缴注册资本980万元,其中156.8万元于2004年12月2日缴付、823.2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缴付。缪佳烨与***于2016年8月29日签订了1020万元的股权转让合同,缪佳烨与熊光辉于2016年8月29日签订了180万元的股权转让合同,李中兰与熊光辉于2016年8月29日签订了800万元的股权转让合同。2016年9月,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股东变更为***、熊光辉。
2016年10月31日,公司股东会决议,选举缪沛霖为公司董事,免去朱家骏董事职务,选举陆玉明为公司监事,免去胡小红监事职务。2017年1月9日,股东会决议对股东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修改为为***以货币认缴注册资本1163万元,其中163.2万元于2004年12月2日缴付、999.8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缴付;熊光辉以货币认缴注册资本837万元,其中156.8万元于2004年12月2日缴付、680.2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缴付。***与熊光辉的出资比例由原来的51%:49%变成58.15%:41.85%。2017年12月25日,股东会决议对股东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修改为为***以货币认缴注册资本1653万元,其中264.48万元于2004年12月2日缴付、1388.52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缴付;熊光辉以货币认缴注册资本347万元,其中55.52万元于2004年12月2日缴付、291.48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缴付。***与熊光辉的出资比例变成82.65%:17.35%。
2018年1月9日,公司股东会决议免去缪沛霖公司董事职务,选举陈佩为公司董事。2018年8月1日,股东会决议对股东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修改为为***以货币认缴注册资本1853万元,其中296.48万元于2004年12月2日缴付、1556.52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缴付;熊光辉以货币认缴注册资本147万元,其中23.52万元于2004年12月2日缴付、123.48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缴付。***与熊光辉的出资比例变成92.65%:7.35%。
二、案涉纠纷股权转让情况
***是如东海蓝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海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该公司于2013年4月25日设立。
2016年7月27日,缪沛霖、陆玉明、***、***、熊光辉五人在如东县海洲大酒店达成关于亿洋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股权改造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对亿洋公司基本概况、股权改造原则、相关工作安排形成了初步意向性方案。
2016年7月12日,评估机构根据亿洋公司提供的资产明细确定了亿洋公司的资产价值为11020921元。
2016年8月24日,***、海蓝公司作为受让方与转让方缪沛霖、陆玉明、***签订了《如东海蓝化工有限公司收购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全部股权协议》,协议载明:……1.2.1转让方缪沛霖、陆玉明、***代表上述1.1.1-9(不含1.1.6)中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签订本协议,在签订本协议时已获得授权。1.2.2受让方***/如东海蓝化工有限公司,由如东海蓝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本协议……3、转让原则……3.4《资产评估报告书》固定资产-船舶清查评估明细表所列10条船舶(及其所配防污染设备)相对应的非银行贷款类应付款,由股权转让后的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债转股(实收资本),如有余额,则作为股权转让后的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结清该应付款余额。3.5双方同意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不含1.1.6江苏洋口拖轮有限公司)非银行贷款类的所有负债(含或有负债,不含“3.4”所指应付款)包括但不限于应付工资、欠款(含利息)、未交税费等,不抵减资产价值。此非银行贷款类的所有负债由转让方承担并负责厘清处置到位,与股权转让后的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无关。3.6双方同意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不含1.1.6江苏洋口拖轮有限公司)非《资产评估报告书》所列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等(不含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共同组织的前期合同收入)不增加资产价值。此非《资产评估报告书》所列资产由转让方处置,与股权转让后的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无关。……5标的对价……5.4双方暂定“转让标的”对价为767+200-434=533万元。……7.交易及分割7.1上述先决条件实现后1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上述股权转让对价款的51%,计272万元。该款项汇至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7.2转让方从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领取上述股权转让对价款272万元,并承诺根据国家规定的支付程序支付应交税费、应付工资、应付款等。7.3上述股权转让对价款的49%,计261万元,双方同意暂不交割,由双方确定该49%股权对价的第三方持有人后,通过第三方持有人向转让方承诺方式,在上述“6.8”工商变更时同步完成交易并交割。……
2016年8月24日,缪沛霖、陆玉明、***作为甲方,***作为乙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载明:一、“关于《协议》“7.3”中的“第三方持有人”事项:双方确定为熊光辉代为持有。二、关于甲方向乙方借款事项:甲方为了解决履行《协议》中处置非银行贷款类所有负债的资金困难,以上述熊光辉代为持有的暂未交割股权的对价款261万元作为抵押,向乙方借款261万元,并以10%利率计算支付年息,此261万元的支付与使用从《协议》“7.1”、“7.1”并从《协议》中的违约责任,若未能按约定期限偿还本息,视着熊光辉代为持有的暂未交割股权交割给乙方。乙方同意并在《协议》“6、先决条件”完成后双方另行签订借款合同实施。若甲方取得上述261万元借款仍不能处置相关负债,乙方可以考虑继续出借资金给甲方(连同上述261万元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具体另行协商)。三、缪沛霖、陆玉明、***三人共同及互为担保履行《协议》所有条款事项:缪沛霖、陆玉明、***三人同意以各自实际持有股权包括但不限于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含1.1.6江苏洋口拖轮有限公司)及各自名下的其他个人财产,共同及互为担保履行《协议》所有条款和本补充协议(一)之上述第二款。
2016年12月9日,熊光辉、缪沛霖、陆玉明、***四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确定熊光辉代缪沛霖持有亿洋公司24.5%股权,熊光辉代陆玉明持有亿洋公司17.15%股权,熊光辉代***持有亿洋公司7.35%股权。目前***实际持有亿洋公司股权92.65%,其中51%的股权是由案涉的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取得,17.15%的股权是通过向陆玉明受让取得(两份协议受让的时间是2016年的12月28日受让7.15%,2018年2月13日受让10%,其余24.5%的股权是为缪沛霖自愿用股权抵债取得的,协议时间是2016年12月12日)。
三、案涉亿洋公司债权债务情况
1、原告亿洋公司与被告缪沛霖、***、陆玉明、缪佳烨、李中兰垫付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经审理,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8)苏0623民初4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缪沛霖、***、陆玉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已垫付的各项费用1706668.53元,并承担以1706668.53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4.35%计算的利息。被告缪沛霖、***、陆玉明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缪佳烨、李中兰的诉讼请求。
2、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属于股权转让方享有的债权共计4201046.87元,分别为:江苏大唐国际吕四发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汇入150000元;江苏龙源振华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汇入36000元;农行外汇户于2016年9月20日销户转入18959元;上海晟敏立速海上应急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汇入6361.62元;广东华尔辰海上风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汇入18000元;海门东灶港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汇入180000元;上海华港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汇入57000元;盐城吉宝斯密特拖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汇入29140元;中国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汇入18000元;中交二航三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汇入160000元;射阳锦程于2017年1月24日汇入170000元;江苏洋口拖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往来还款637586.25元;股权转让方取得的股权转让对价款272万元。
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按照协议7.1条约定,让其妻陈佩于2016年9月28日汇款110万元至亿洋公司账户,于2016年10月18日汇款250万元至亿洋公司,两笔合计360万元,其中的272万元在亿洋公司财务账上记为其他应付款***收购股权款272万元(借方),其他应付款缪沛霖股权转让金136万元(贷方)、其他应付款陆玉明股权转让金95.2万元(贷方)、其他应付款***股权转让金40.8万元(贷方),其余88万元用于亿洋公司经营及还债之用。
3、截止到2018年8月,亿洋公司已实际清偿公司股权转让前的债务共计4992310.05元。分别为:
(一)、股权转让前属于股权转让方承担的欠发工资及伙食费、保险费
欠发工资及伙食费明细
序号
债务发生时间
类型
债务清偿时间
人员姓名
清偿金额
1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缪佳烨
39640元
2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李中兰
19820元
3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陈永明
18000元
4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徐红梅
18000元
5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郭美君
14040元
6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崔建民
10500元
7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徐玉燕
10500元
8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吴海燕
20000元
9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陶勇
20000元
10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吴文文
11200元
11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陈云
15940元
12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戴风
15940元
13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季海峰
24000元
14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李贵
16720元
15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康贻凤
23380元
16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郑宏程
28000元
17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王海青
22000元
18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汪湧波
24000元
19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康晶
21000元
20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李梅
7000元
21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洪龙江
9000元
22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董相山
15000元
23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王梅红
7500元
24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季群兵
28188.56元
25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康贻建
14048.47元
26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董德平
11500元
27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沈十平
8500元
28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李万风
10000元
29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9/30
陆鱼宏
25600元
30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10/8
管德祥
15000元
31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10/28
郑宏程(张嵩转)
28000元
32
2016年5-8月份
工资
2016/11/7
李万凤
23332元
33
2016年3-8月份
工资
2016/11/7
洪龙江
45000元
34
2016年1-8月份
工资
2016/11/10
5人
82496.02元
35
2016年1-8月份
伙食费
2016/9/23
9人
4050元
36
2014年
工资
2016/10/31
冯猛
42500元
37
2015年
工资
2016/10/31
董相山
5000元
38
2015年
工资
2016/11/11
冒乃明
10000元
39
2015年
工资
2016/11/28
朱建
30000元
40
2014年
工资
2016/12/22
顾德英
2000元
41
2015年前
工资
2017/1/26
石明
30000元
42
2015年
工资
2017/1/26
朱建
10000元
43
2015年前
工资
2017年4月
石明
45000元
44
2015年
工资
2017年4月
朱建
10000元
45
2015年前
工资
2017年4月
冯志兵
50000元
46
2015年前
工资
2017年4月
冯志贵
23000元
47
2015年
工资
2017年6月
周维军
30000元
48
2015年
工资
2018/2/24
冯八军
10000元
2016.5.7-2016.8.7
保险费
2016/10/8
吴文文
3162元
合计
1007557.05元
(二)、股权转让前股权转让方(原股东)承担的债务
项目
债务名称
债务清偿时间
清偿对象
清偿金额
涉陆玉明债务
往来款(股权转让金)
2016/9/30
陆玉明
200000元
往来款
2016/9/21
陆玉明
20000元
往来款
2016/9/27
陆玉明
50000元
涉缪沛霖债务
股权转让金
2016/10/8
缪沛霖(徐希建)
160000元
股权转让金
2016/9/27
缪沛霖(徐希建)
10000元
还车贷
2016/10/8
缪沛霖
10000元
还车贷
2016/11/8
缪沛霖
10000元
还车贷
2016/12/12
缪沛霖
10000元
还车贷
2017/1/5
缪沛霖
10000元
还车贷
2017/2/8
缪沛霖
10000元
合计
490000元
(三)、本院(2016)苏0623民初6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亿洋公司归还朱斌借款本金200万元,借期利息32万元,合计232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23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计算的逾期利息;本院(2016)苏0623民初6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亿洋公司归还金林借款10万元,借期利息2万元,合计12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1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计算的逾期利息。2017年6月12日,亿洋公司根据上述两份判决书向朱斌支付了260万元,该260万元包括朱斌和金林两个案件的标的额。
(四)、股权转让前股权转让方(原股东)应承担的其他债务
序号
债务形成时间
债务名称
债务清偿时间
清偿对象
清偿金额
1
2016年5月
设备库租金
2018/10/14
江苏三友
30000元
2
2016年8月前
检测费
2016/10/18
南通海鸥
10500元
3
2016年8月前
餐费
2016/11/8
苏其兵餐费
2470元
4
2015年前
饭店费用
2016/11/23
龙源饭店
20000元
5
2016年8月前
修理费
2016/11/29
皓轩钢材经营部
50000元
6
2016年8月前
天翔家具店
2016/12/27
天翔家具店
4700元
7
2016年8月初
东灶港
2017/1/13
东灶港公司
169768元
8
2016年8月前
餐费
2017/1/24
龙源饭店
31495元
9
2016年8月前
石油欠款
2017/1/23
川乐石油
17000元
10
2016年8月前
吊装费
2017/1/26
神龙机械
10640元
11
股权转让前债务纠纷
2017/2/20
律师费
11000元
2017/5/19
律师费
50000元
2017/5/19
律师费
12000元
2017/11/15
律师费
6000元
12
2016年7月
调增印花税
2017/3/1
印花税
8400元
13
2014.12.5-2016.5.5
修理费
2017/6/18
洋口船厂
79992元
14
2013.5-2014.5
酒款
2017/6/30
酒款
30780元
15
审计费
2017/7/31
审计报告
40000元
16
2015年3月
油款
2017/9/27
泰州顺吉
5000元
2015年3月
油款
2017/12/25
泰州顺吉
65000元
17
2014-2015年
油款
2017/12/25
法院执行
195000元
合计
894745元
4、亿洋公司在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已实际清偿股权转让前的债务共计933405.35元,分别为:(1)、根据上海海事法院2018年11月1日作出的(2018)沪72民初4264号民事判决,判决亿洋公司向泰州市海陵区鑫源造船厂支付船舶加工费和材料费合计人民币235000元及该款利息(按年利率20%自2015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亿洋公司依照该份生效法律文书,于2018年12月25日向泰州市海陵区鑫源造船厂支付了283405.35元,余款未执行完结。(2)、根据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的(2018)苏0602民初5943号民事判决,判决缪沛霖偿还原告徐宝国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0%,自2015年4月1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亿洋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徐宝国通过诉讼保全冻结了亿洋公司账户资金人民币42万元。(3)、根据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的(2019)苏0602民初1207号民事调解书,亿洋公司根据该调解书于2019年4月28日偿还了陈美借款本金及利息65万元。
四、其他查明的情况
1、2016年9月20日,缪沛霖、陆玉明、***签订了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原股东债务清算及责任承担协议,载明:……一、原股东借款总额。原股东借款总额为人民币叁佰柒拾三元整(370万元),其中缪沛霖经手借款为人民币叁佰贰拾万元整(320万元),陆玉明经手借款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万元)。二、原股东承担借款总额各比率。缪沛霖承担借款总额的50%;陆玉明承担借款总额的35%;***承担借款总额的15%。三、其他债务。其他发生的一切债务应由各借款人自行承担一切责任,与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无关。四、违约责任。原股东对以上条款不得违约,如违约则无条件退出股份。……
2、对于双方协议中3.4条款约定的“船舶相对应的非银行贷款类应付款”,亿洋公司陈述为公司财务账册中反映的公司对股东有其他应付款,具体是陆玉明13835000元,缪佳烨7719600元,李中兰8030000元,实际是股东买船投入公司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后转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再无需支付该款。***认为3.4条款约定的债务均系与船舶相关的债务,应由亿洋公司自行处理,此观点与船舶债务的法律规定并不相符。
本院认为,1、2016年8月24日,***、海蓝公司与缪沛霖、陆玉明、***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协议条款虽然表述相对晦涩,但总体原则是公司股权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原实际控制人享有与承担,转让后的债权债务由受让方享有与承担。对股权转让比例,虽在相关文本表述上存在前后不一的情况,但综观整个收购股权协议,***、海蓝公司收购亿洋公司51%的股权,而非亿洋公司100%股权,49%的股权约定由熊光辉代持,且被用作缪沛霖、陆玉明、***向***借款的担保应当是明确的。2、缪沛霖、陆玉明、***是股权改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三方内部占比分别是50%、35%、15%,并约定各人可单独主张权利,据此原告***在亿洋公司起诉后也进行了诉讼。***起诉主张自己应有的债权本身无可厚非,但需要具备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2018)苏0623民初455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最终判决,是股权转让后的亿洋公司已垫付了应由转让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的债务170多万元,故原告***再主张由两被告向原告承担股权转让金和应收账款595483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无法支持其诉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754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938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审 判 长 王新兵
人民陪审员 罗张琴
人民陪审员 钱玉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孟良燕
书 记 员 陈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