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623民初3075号
原告:***,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男,195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通亿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于2022年7月5日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至今未能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且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