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重庆三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执保23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12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0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申请人:重庆三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
重庆三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三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名下价值1112828.2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执行中,本院作出(2022)渝0117执保7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在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的应收标的款。2023年4月20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以该诉讼案件已撤诉为由申请解除对其应收标的款的冻结。本院作出(2023)渝0117财保79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在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应收标的款1112828.2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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