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重庆三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财保7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12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0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申请人:重庆三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 重庆三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三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名下价值1112828.2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执行中,本院作出(2022)渝0117执保7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在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的应收标的款。2023年4月20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以该诉讼案件已撤诉为由申请解除对其应收标的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