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二圣茶业有限公司与重庆三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恢28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二圣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二圣镇巴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07062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重庆三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20355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二圣茶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三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3民初883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三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00000元、案件受理费94318元、保全费5000元及利息。首次执行中,本院执行360783.74元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3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房屋,最终竞买人**以346560元购得该房屋。本院扣除执行费5098元、中介机构服务费2772.48元、买受人垫付税费10396.80元后,已将剩余拍卖款328292.72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另,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三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不动产、股权、网络资产等财产状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宇 审 判 员  蒋 曼 审 判 员  邓 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