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重庆三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236执15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4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7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9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以上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重庆三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20355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三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五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三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房管、车管、银行、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重庆三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的房屋,该房屋设有抵押权,抵押金额76.96万元,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上述房屋面积小、抵押金额大,不要求进行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重庆三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其他法院涉及多个执行案件,其名下房屋已被其他法院进行了查封,部分房屋已经进入拍卖程序。本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重庆三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重庆三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重庆三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三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彬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饶 菁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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