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813民特13号
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淮安洪泽祥盛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正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6日经淮安市洪泽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截止2020年11月6日,申请人江苏正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需偿还申请人淮安洪泽祥盛贸易有限公司268749.2元,利息及违约金申请人淮安洪泽祥盛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
二、申请人江苏正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两次付款,在2020年11月30日前付100000元;2021年1月1日前付68749.2元;2021年2月14日前付清剩余1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淮安洪泽祥盛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正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经淮安市洪泽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吴克成
法官助理 胡柯兰
书 记 员 王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