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813执106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前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洪泽鲲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8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江苏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前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145295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洪泽鲲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江苏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江苏前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16、17、18、19号楼折价或者拍卖款项的工程款在7145295元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案件受理费62466元,由原告江苏前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6元,由被告江苏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1880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3640元,由上诉人江苏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700250.32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苏0813执1064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再次申请执行,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熙全
审判员 高洪洲
审判员 王贵宏
书记员 陈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