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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两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30执异87号
申请执行人:盱眙两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鸿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
法定代表人:韦安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韦安东,男,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本院在执行盱眙两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苏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10万元,其公司股东及出资比例为韦安东100%,认缴注册资本的日期为2019年10月8日。但第三人韦安东至今未足额缴纳认缴资本。
本院认为,第三人韦安东未足额缴纳认缴资本,现申请执行人盱眙两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韦安东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韦安东为(2021)苏0830执3642号案件被执行人。
二、韦安东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1010万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盱眙两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2019)苏0830执2171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单 军
审判员 张晓玉
审判员 赵 冰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俞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