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3民初552号
原告:江苏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朱坝街道办事处黄山路东侧、黄河路南侧第2-3号综合楼54号。
法定代表人:赵绪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柳,淮安市洪泽区蒋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该公司员工。
被告:**前,男,汉族,1952年11月27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飞,江苏柏玉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原告江苏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书敬
人民陪审员  刘庆华
人民陪审员  曹章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陈子妍
书 记 员  于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