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23265号
原告:句***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句蜀公路西北侧01、03、05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印阳,湖南**(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262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句***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句***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句***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