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民初6006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春红,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宏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691153847,住所地靖江市靖城街道虹兴村5组。
法定代表人:杭国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怀,靖江市靖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靖江宏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曹味东
人民陪审员 卢建国
人民陪审员 肖 丹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何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