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302执17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市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城区洪泽湖路府苑小区A座203室。
法定代表人朱克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格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润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幸福北路5号地税局宿舍306室。
法定代表人林凯,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市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润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长 朱 洋
审判员 刘金星
审判员 王新忠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彭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