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11民初4251号
原告:宿迁市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府苑小区A座203号。
法定代表人:张士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格平,男,1962年11月28日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男,1979年8月11日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男,1980年12月3日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宿迁市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未缴纳。
审判员  姜丽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冯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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