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宿迁市中润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民终20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宿迁市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通城山庄小区西大门南侧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中润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西楚农贸商城C幢21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宿迁市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迁市中润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1302民初53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万宇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受理并支持万宇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涉案房屋是小产权房,何谓小产权?为何小产权房的效力应由行政部门处理?法律依据为何?一审中,万宇公司只是陈述涉案房屋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事实,而且该事实是经生效裁判查明的事实,一审认定涉案房屋为小产权房依据不足。2.万宇公司的债权是合法债权,中润公司和**签订合同,低价转让涉案房产,降低了中润公司的偿债能力,损害了万宇公司权益。万宇公司提出本案的撤销权诉讼,既未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的产权效力,也未要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的权属归属,因此本案与小产权房效力问题无关,一审应受理本案。3.一审认为万宇公司起诉撤销权的实体权利亦已消灭错误。中润公司和**签订的合同万宇公司并不知晓,后**承认其是2016年6月13日才将该合同提交给执行法院,而万宇公司只到2017年才从一审法院执行人员处知晓该合同并进行复印,万宇公司当即提起本案诉讼,没有过诉讼时效。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万宇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案讼争的房屋确系小产权房,因生效裁判已经确认该房屋没有取得施工和规划许可证。涉案房屋相关问题应由相关行政部门处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被上诉人中润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万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中润公司与**于2011年12月2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中,万宇公司明确撤销金额为600万元】。
一审法院审查并认为:因万宇公司及**均认可万宇公司申请撤销买卖合同所涉交易的房产系小产权房,必将涉及该小产权房产权效力等诸问题,相关问题宜由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应驳回万宇公司起诉。另需提请万宇公司注意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即便该房产系合法产权之房屋交易,万宇公司起诉撤销的实体权利亦已消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遂裁定:驳回宿迁市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0元退还宿迁市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审查后认为: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就本案而言,万宇公司请求撤销中润公司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中约定的买卖标的物为“乾隆商业广场房屋”,该建筑已经生效判决【(2013)宿中民初字第006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为“案涉工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理中万宇公司、**也均对涉案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持异议,故应认定涉案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乾隆商业广场房屋”涉及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而中润公司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是转让涉案建筑物权,该约定涉及确认该建筑权利归属,因而万宇公司的诉讼请求将涉及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故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本案。
综上,上诉人万宇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