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苏1302行初190号
原告宿迁市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通城山庄小区西大门南侧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7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宿迁市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17年07月1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宿迁市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宿迁市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迁市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丁立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