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宿迁中润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宿中执字第00521号
申请执行人:宿迁市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府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宿迁中润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幸福北路5号地税局宿舍3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宿迁市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中润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3)宿中民初字第0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宿迁中润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未能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权利人宿迁市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因执行需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宿中执字第00521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3)宿中民初字第0068号民事判决书],由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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