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县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梁平县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54执15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梁平县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先厚,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重庆市云阳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梁平县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人格权纠纷一案,因据以执行的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2民终1254号民事判决书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渝民再122号民事判决书撤销。申请执行人梁平县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回转,本院依法裁定***、***、***向梁平县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24602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调查;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和调查,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均已冻结,依法预查封被执行人***享有共同产权的位于万州区石峰路100号33幢7-6房屋一套[建筑面积:91.59㎡套内面积:77.27㎡],因该房尚未实际交付,且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法院暂不予处置。申请执行人梁平县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未能全部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