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邦伲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南通邦伲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上海航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1民586号
原告:南通邦伲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紫薇西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卫和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启东市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航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2幢123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南通邦伲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航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南通邦伲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邦伲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3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邦伲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