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邦伲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南通邦伲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东洋民初字第0495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高飞,如东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
被告南通邦伲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紫徽西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南通邦伲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通邦伲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南通邦伲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通邦伲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严洁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