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邦伲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南通邦伲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31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56号鑫乾国际广场A座1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通邦伲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紫薇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
再审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通邦伲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民终字第02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以其已与南通邦伲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丁浩
审判员丁争鸣
代理审判员周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