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民初7569号之二
原告:南通市亿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西城街道花园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689748685。
法定代表人:杨德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祎,海安市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邦伲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紫薇西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7720303149。
法定代表人:卫和生。
原告南通市亿力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邦伲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2019年12月31日,原告南通市亿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以被告南通邦伲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已按约支付了案涉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亿力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亿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保全费800元,合计1645元,由原告南通市亿力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培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程雪梅
见习书记员 吉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