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3民初1223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江苏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漕运镇船闸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临泉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迎宾大道189号临泉政务新区党校办公楼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临泉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岭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见习***
书 记 员 李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