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橡树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12执恢1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橡树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934381-5,住所地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被执行人:常州市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737820-1,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武南路58号天安数码城首期A幢(天安创新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橡树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12民初3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橡树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成为本案申请人,并申请恢复执行(2016)苏0412民初345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暂计16120005.8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经查询,本院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常州市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常州市常武南路588号天安数码城A幢1501-1513号的13套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22年5月22日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常州市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常州市常武南路588号天安数码城A幢1501-1513号的13套不动产及室内物品、装修。经过第一、第二次拍卖及变卖程序,上述不动产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及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常州市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并限制***高消费。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120005.86元,已经执行到位0元,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6120005.86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家亮
审 判 员 陈 建
审 判 员 戴 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陆 羽
书 记 员 胡酉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