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滨湖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12执4924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滨湖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658870027,住所地武进高息技术产业开发区海湖路特1-3号。
法定代表人:何晓强。
被执行人:常州市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67378201E,住所地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武南路588号天安数码城首期A幢(天安创新广场)15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申请执行人常州滨湖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412民初1034号裁决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常州市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常州滨湖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31733676.1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本院如实报告其名下财产状况,为逃避执行,经法院多次传唤均未到庭配合调查。本院通过司法网络平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及房产等信息,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依法查封陈朝阳在盐城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200万元,查封期限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1年3月18日,案外人盐城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提出了执行异议,本院裁决庭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了(2020)苏0412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盐城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异议请求,现正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期限为无期。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标的31733676.1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建
审判员 何家亮
审判员 戴 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包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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