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新区大港街道办事处与常州市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91民初2278号
原告:镇江新区大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镇江新区大
港港口路8号。
负责人:刘冬冬,该街道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桂景、李承举,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武南路588号天安数码城首期A幢(天安创新广场)1513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新区大港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常州市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红
人民陪审员  孔国平
人民陪审员  胡通海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史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