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常州市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开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12执36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常州市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67378201E,住所地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武南路588号天安数码城首期A幢(天安创新广场15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镇江开诚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578165290X,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银山南山路。
法定代表人:朱朝辉。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常州市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开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412民初8467号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常州市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开诚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1657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本院如实报告其名下财产状况,且经法院多次传唤均未到庭配合调查,为逃避执行,至今下落不明。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及房产等信息,依法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常州市××区××财产商务广场××号、××都××单元××室、××世纪××单元××室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16日,已分别向首查封法院寄函申请参与分配;查封被执行人常州市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车牌号为苏D×××××、苏D×××××的汽车两辆,查封期限自2018年12月12日至2020年12月11日止,现该车辆下落不明;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期限为无期。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1165750.0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412民初8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建
审判员 何家亮
审判员 戴 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包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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