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278镇江新区大港街道办事处与常州市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91民初2278号
原告:镇江新区大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港口路**。
负责人:刘冬冬,该街道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承举、彭桂景,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武南路**天安数码城首期**(天安创新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晓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新区大港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常州市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史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