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常州市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开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执287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1月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被执行人:常州市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67378201E,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武南路**天安数码城首期**天安创新广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镇江开诚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578165290X,住所地镇,住所地镇江市镇江新区大港银山南山路v>
法定代表人:朱朝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常州市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开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412民初512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常州市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开诚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370212.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本院依法查询三位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和不动产等信息,均无足额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若干银行账户,但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常州市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苏D×××**号、苏D×××**号汽车(查封到期日为2022年9月20日),上述车辆下落不明。上述冻结、查封申请执行人需于到期15日前书面申请续冻、续封,逾期解冻、解封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现暂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现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标的2370212.0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412民初5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陈 建
审判员 何家亮
审判员 戴 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包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