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泰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泰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4执1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泰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南路(缤纷亚洲商业酒店式公寓6078室)(CN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398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覃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2月22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泰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8日作出的2020常仲调字第0215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仲裁调解书,一、万捷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泰成公司支付工程款431,699元,***对上述工程款431,69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向泰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三、***另行向泰成公司支付47,487元,该款项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四、泰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万捷公司开具金额为231,699元、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如上述第一项或者第三项中任意一笔款项未按期足额支付,则***应另行向泰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六、泰成公司放弃其他仲裁请求;七、仲裁费15,261元、保全费3,020元由***承担。因万捷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泰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裁决第一、二、三、五、七项,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万捷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工商登记、民政、车辆、保险及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同时还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函查询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了补充调查;对申请执行人泰成公司提供的被执行人应收款财产线索向相关企业发出了到期履行债务通知书。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名下牌照为苏D9××××的汽车采取了查封,由于未能实际扣押,本院无法处置。本院未发现除前述查控财产以外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告知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并未表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被执行人万捷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事实,有网络查控反馈表、协助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及与申请执行人的谈话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足额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常州仲裁委员会2020常仲调字第0215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冰
审判员***
审判员张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