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泰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双强管桩有限公司、盐城市泰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03民初5776号
原告:盐城市双强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凤凰高新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凌德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泰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缤纷亚洲酒店式公寓607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双强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泰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盐城市双强管桩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盐城市泰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7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双强管桩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盐城市泰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7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盐城市双强管桩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