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鸿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无锡鸿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24民初3074号
原告:**,男,1984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原告:***(******),男,1961年5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先锋,金寨县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鸿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太湖西大道2288-901,现住址安徽省金寨县产业园区梅山湖路阳光照明北门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65859175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寨县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熊棉成,男,1970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无锡鸿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熊棉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5元,减半收取6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郝诗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