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鸿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熊棉成、某某等与无锡鸿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24民初1316号
原告:熊棉成,男,1970年1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居住地安徽省金寨县。
原告:**,男,1984年1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居住地安徽省金寨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先锋,安徽省金寨县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鸿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无锡市太湖西大道2288-901,办公地点安徽省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梅山湖路阳光照明北门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6585917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省金寨县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静,女,1986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该公司业务副经理。
被告:金寨县青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青山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595727902Y。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桂峰,安徽省金寨县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199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系青山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原告熊棉成、**与被告无锡鸿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金寨县青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熊棉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76663.46元;二、被告支付利息至工程款付完时止;三、鉴定费3万元(诉讼前的)由被告支付;四、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熊棉成、**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棉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棉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93元,减半收取10546.5元,由原告熊棉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铭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